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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中期淮南盐“泰坝交易”考辨
发布时间:2025-09-22 17:32 信息来源: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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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淮南盐的贸易是在官方监控下由盐商自主经营的流通体系,即官府只是提供监管,并不参与具体流通,实际流通主要由灶户、场商、运商、水贩等人自主组织。在这一体系下,场商负责向盐场灶户收购食盐并将其卖给运商,运商则负责从场商手中买盐并将之运到口岸卖给各地水贩。这两个商人群体对于保障清代淮南盐贸易的完整流通至关重要。那么,淮南场商和运商在何处进行交易?对此问题,学界存在一定的误解,其中日本东洋史学者佐伯富和美籍华人史学家何炳棣指出场商和运商在扬州买卖,汪士信、汪崇筼等国内经济史学者则认为场商和运商在盐场交易。本文利用徽州民间文书材料,证明场商和运商是在泰坝交易,并根据阅读官方盐书的体验,推测前人产生误解的原因,由此加深学界对于清代淮南盐流通体系的认识。


一、交易地点辩误

关于清代前中期淮南盐区场商和运商交易地点的问题,很多学者在论证相关问题时都有提及。佐伯富在讨论淮南盐运销系统时指出:“普通场商从盐场将盐运到扬州,卖给运输商”; 何炳棣在《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一文中写道:“场商……将食盐运到扬州,在该地,食盐以共同合议后的价格最后被交给运商手中。”可见,两位学者都认为淮南场商和运商的交易在扬州进行。而汪士信、汪崇筼等人在考察扬州盐商的行盐利润时,都将运商付给场商的价格称之为场价,并且在分析运盐成本的构成时,将从盐场直至各岸的运输费用归入运商成本。可见,他们认为淮南运商从盐场即已开始运 盐,也就是场商和运商在盐场即已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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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源撰《古微堂外集》卷七《筹鹾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藏清光绪四年吴兴丁氏刻本

总体而言,关于场商和运商的交易地点,学界最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是扬州府城和淮南盐场。然而,场商和运商的实际交易地点既不是扬州府城,也不是淮南盐场,而是从盐场运盐至扬州途中必经的泰坝。对此,嘉道年间经世学者魏源以及道光末年两江总督陆建瀛的记述可以提供线索。魏源所撰《筹鹾篇》提到“场商……及售与运商,均送泰坝交易”;陆建瀛准备改革纲法时也提及“泰坝为通泰各场盐总汇交商之所”。而现存的乾隆年间徽商张振隆盐店的一份卖盐契约更是场商和运商在泰坝交易的直接证据。这份契约收录于王振忠主编的《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第5册。根据该店文契可知,张振隆是活跃于清前期的淮南场商,盐场煎丁、租户、场商与其订有多份关于承煎、租地、售卖亭场的契约,其中一份合同是该店售盐时与购盐运商所订,内中记载了买卖的各种细节,也提供了场商和运商交易地点的信息。这份合同订立于乾隆四十年(1775),合同题头是“立卖坝盐合同”,双方将交易之盐称为“坝盐”,暗示场商与运商的交易地点位于“坝”。文中更是直接约定“其盐期至发皮票之日三十五天重送泰坝”,也就是场商张振隆需要在收到运商皮票35天之内,将盐送到泰坝,交给运商。由此充分说明,清代前中期场商和运商的食盐交易场所在泰坝,所谓 “坝盐”指的是在泰坝交易的食盐。

二、讹误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以前学者会对淮南场商和运商的交易场所做出误判?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官方盐书记载的局限。官方盐书对于盐商交易缺乏直接记载,以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版《两淮盐法志》为代表的清代两淮官方盐书,关注的核心在于朝廷盐课,对实际的市场交易并不关心,因此很难提供清前中期场商和运商交易的直接线索,这是造成误解的根本原因,一些学者也因此想当然地认为扬州运商和场商是在扬州交易。而更多学者则根据官方盐书对于行盐流程的模糊记载,误认为场商和运商在盐场进行交易。官方盐书记载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延续“下场买盐”的说法。官方盐书记载相关行盐流程,具有沿袭前志、更新滞后的特点。例如,早在明末清初内商分化之后,场商和运商群体就已出现,但是康熙、雍正《两淮盐法志》始终未出现“场商”和“运商”的相关信息,直到乾隆《两淮盐法志》才出现场商和运商的称呼。与此相关的是,清代盐法专志和地方志中的盐法部分,往往将盐商支盐笼统描述为“向例商人即于此时领引,方能往场配盐”“又于单内填注赴某场买盐,及某年月日印给火印下场”“此时则各商止仍领皮票,下场买盐,限四十五日赴掣”。这些叙述让很多学者相信,运商需要下场买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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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两淮盐法志》,日本公文书馆内阁文库藏乾隆十三年刻本

“下场买盐”的叙述有其特定原因。明代内商从边商手中买到盐引或者在运司纳银拿到盐引之后,通常前往盐场买盐,由此遂有“下场买盐”之说。明清之际,内商逐渐分化,出现专门经营盐场的场商和负责运盐至口岸的运商,下场买盐遂成为场商的专责。然而,康熙年间修的清代第一部《两淮盐法志》在编纂时忽略了市场中已经出现的盐商分化现象,提及盐商往往笼统称为“商人”“客商”“内商”,并且沿袭了明代盐法志书“下场买盐”的说法。此后的雍正、乾隆、嘉庆乃至光绪《两淮盐法志》,在专门记载行盐规章制度的《引目》《行盐规例》等卷中,依旧沿袭康熙时期的记载,使得商人“下场买盐” 之说一直延续。由此,也造成很多学者误认为清代淮南运商下场买盐,并与场商在盐场交割。

清代的运商确实经常派遣商伙下场寻找卖家,并与之签订购买协议,因此,运商下场买盐之说并非全无道理。但是,运商与场商签订购买协议之后,场商需要将盐送往泰坝与运商交割,真正的食盐交易是在泰坝进行。而在官方行盐规例上,淮南盐区真正“下场”的不是运商,而是连接运商和场商的行盐凭证“皮票”。结合官方规例和市场运作,场商和运商交易的实际流程应该是:拥有盐引的运商拿到官方给予的皮票,随后将其投给盐场场员,转发给已有买卖协议的场商,场商拿到皮票之后,捆盐出场,送至泰坝,交付运商,同时交还皮票。

第二,忽略淮南与淮北盐区的运销差异。两淮盐区分为淮南和淮北盐区,而两者的运销体制并不相同。具体来说,淮南的灶户将盐送到公垣卖给场商之后,场商要将盐送到泰坝与运商交易,而淮北的灶户将盐送到公垣卖给场商之后,场商即在公垣等待运商买盐并完成交易。也就是说,淮南盐区的场商和运商是在泰坝交易,淮北盐区的场商和运商则是在盐场交易。然而,各个版本的《两淮盐法志》基本都忽略了这种运销差异,志书编纂者笼统地将淮南、淮北视为一体,未作区分。因此,很多学者误认为淮南和淮北盐区的运销体制相同,对史料中关于淮北运销制度的记载亦不加区分地将其应用于淮南,遂易 造成对淮南场商和运商交割地点的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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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初年《两淮盐场及四省行盐图》(两淮盐场部分),美国国会图书馆藏

综上可知,因清代官方盐书记载的局限,导致以往学者对淮南场商和运商的交易场所出现误判。根据魏源和陆建灜的说法以及张振隆盐店的卖盐契约,我们可以确定,清代前中期淮南场商和运商是在泰坝交易。泰坝之所以成为场商和运商的交割场所,源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它是淮南各场运盐河汇入大运河的转运之地,淮南二十场的各条运盐河“均会于泰坝”,然后“顺流入运河”。需要说明的是,泰坝交割不仅是商人之间的自主业务,还包含官方对于食盐的称掣管理。

“泰坝交易”从清初持续到道光年间,咸丰年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淮南场运销体系崩溃,泰坝交割的制度也被打乱。同治初年战乱甫定,总管两淮盐政的两江总督曾国藩重建淮南食盐运销市场,并且设立官栈主导场商和运商交易,由此,场商和运商之间的“泰坝交易”不复存在,而为新的“官栈交易”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