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托育服务发展亟需破解“四大突出问题” |
发布时间:2024-04-10 15:22 |
信息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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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 为全面了解我市托育服务发展情况,进一步打牢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立法基础,近期我们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先后召开市直及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托育机构负责人和婴幼儿家长座谈会,实地调研不同类型托育机构,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进行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市卫健、教育、发改、规划、财政、税务等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优存量、挖增量、强质量,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全市托育服务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我市成功入选2022年度省政府激励表彰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 市及市(区)政府先后出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全省第1家制定实施《泰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建立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普惠托育服务指标绩效考核,连续三年将普惠托育服务列为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制定出台《泰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对新建或改扩建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5—10万元,对市级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连锁经营3家及以上或1家收托150人以上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新落实各项支持措施,优先保障托育服务发展用地,企事业单位举办托育机构所产生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举办社区托育点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可享受学前教育同等税费优惠政策,所有备案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 积极推行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等多种办托模式,鼓励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截止2023年底,全市共有各类托育机构277家,设置托位数15875个,千人口托位数达3.5个,其中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125家,设置托位数5663个,托位数占比为35.7%;靖江市共有各类托育机构75家,千人口托位数达5.9个,领先全市、位居全省县级市前列;已建成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6个,建成省级普惠性托育机构19个、市级普惠性托育机构48个,普惠性托育机构占比为18.4%。目前,6个市(区)均启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对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实施托育机构服务准入制度,落实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各项要求。截止2023年底,全市已备案各类托育机构136家,备案率为49.1%。执行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落实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照护、安全保卫、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保健、消费服务等管理制度,率先建成“市区一体”智慧托育信息监管和服务平台,近三年全市未发生托育服务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原则,加强托育机构、托育服务常态化监督管理,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总体上,近几年全市托育服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但同时也要看到,现阶段全市托育服务发展主要存在四大突出问题: 1.托育服务供给总量大于需求总量,供给与需求形成“阶段性反差” 近三年,全市各类托育机构设置托位数分别为10800个、13075个和15875个,而实际入托数分别为4800个、7141个和8240个,托位使用率分别为44.4%、54.6%和51.9%。设置托位数远远大于实际入托数,托位使用率不高。究其原因:从服务供给侧来看,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推进力度大,托育机构尤其是公办、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较大幅度增加。从服务需求侧来看,一是客观上人口出生数量下降,近三年全市新生儿出生数分别为23406人、16226人和13668人,较上年逐年减少12034人、7180人和2558人。二是部分家庭具备“老人带孩子”基本条件,传统习惯上还是选择家庭养育方式。三是部分家庭虽有送孩子入托的意愿,但就近便利入托难,只好选择家庭养育方式。四是部分家庭也有送孩子入托的意愿,但经济状况难以承受服务收费负担,也只能选择家庭养育方式。五是部分家庭有送孩子入托的意愿,但对托育机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认可度不高,送孩子入托感到“不太放心”,最终选择家庭养育方式。现阶段家庭养育方式占据主导地位,不能简单归结为送孩子入托意愿不强,是我们的托育服务宣传还待加强,是我们的托育机构布局还不完善,是现行服务收费还难以承受,是目前服务质量还不完全认可,由此托育服务供给与需求形成“阶段性反差”。 2.托育机构保生存重于求发展,生存与发展面临“非良性循环” 截止2023年底,全市共有各类托育机构277家,较上年增加19家,其中公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60家,较上年增加18家;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65家,较上年增加16家;全市至今没有1家公办托育独立机构;民办托育独立机构152家,较上年减少15家。277家托育机构中,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占比为45.1%,较上年提高9.8个百分点;民办托育独立机构占比为54.9%,较上年下降9.8个百分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数量增加、占比提高。主要原因是:除政府及部门工作推动外,人口出生数量下降,学前教育招生不足,幼儿园利用闲置场所和富余师资延伸开设托班,一方面可以满足社会家庭就近入托需求,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服务收入。民办托育独立机构数量减少、占比下降。主要原因是:托育服务招生不足,服务收费难以提高,部分民办托育独立机构处于连续亏损状态,少数民办托育独立机构直接退出服务市场。2023年,根据托班设置情况,60家公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平均班额10.1人,65家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平均班额9.5人,152家民办托育独立机构平均班额11.6人。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大班班额为20人,托小班班额为15人)和目前省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要求(苏中地区每人每月不超过2500元),我们进行了相关测算并发现:在托育机构普遍存在招生不足、收费难以提高的背景下,无论是公办、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还是民办托育独立机构,维持托育服务运营都很艰难,生存无法保证,进一步发展更难。 3.托育机构规划编制后于建设举办,规划对建设缺乏“引领性作用” 2014年以来,全市新建住宅小区均落实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设施,但没有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目前来看,无论是新建住宅小区,还是老旧住宅小区,就近满足社会家庭入托需求,除了部分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外,建设举办托育独立机构既面临“场所选择难”问题,更面临“竞争压力大”问题。具体原因:一是市及市(区)政府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台专门的规划建设意见,硬性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举办托育独立机构在新建住宅小区也包括在老旧住宅小区难找适宜场所。二是三市三区至今均没有编制托育机构布局和建设规划,举办民办托育独立机构主要依据现时社会家庭入托需求进行选址建设,普遍担忧没有布局规划的引领及管控,将来公办与民办、民办与民办托育独立机构之间会不会形成空间上的过度布局、发展上的过度竞争。三是由于缺乏规划的引领及管控,部分公办幼儿园因现时招生不足而延伸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较低,举办民办托育独立机构感到有竞争压力。目前没有编制出台全市托育机构布局和建设规划,没有制定出台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具体意见,进而对建设举办托育独立机构包括公办、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予以规划引领和规划管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力量建设举办托育独立机构的积极性。 4.托育服务管理标准高于现实条件,标准对条件难以“约束性落实” 截止2023年底,全市277家各类托育机构已备案136家,备案率为49.1%,其中60家公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已备案27家,备案率为45%;65家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已备案38家,备案率为58.5%;152家民办托育独立机构已备案71家,备案率为46.7%。无论是公办、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还是民办托育独立机构,对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托育机构备案率均较低。究其原因:一是部分民办托育独立机构在2019年前已举办并向社会家庭提供托育服务,而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备案办法于2019年10月和12月制定出台,历史性原因带来一部分民办托育独立机构举办条件达不到要求。二是部分公办、民办幼儿园因招生不足或经过改扩建延伸开设托班,虽有较好的基础,但仍有一部分公办、民办幼儿园在举办条件上难以通过备案审核。三是现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先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履行报备手续;举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履行报备手续,举办条件的备案审核处于“后置”(相比而言,学前教育幼儿园的举办,申领教育许可证书处于“前置”),时常出现因场所空间、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备案的情况。举办各类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规范、备案要求严格,但面对部分托育机构现实状况,管理标准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加之目前实行“后置备案审核”,给日常监督管理带来难题。 
服务保障好“一老一小”是国家的重大战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事关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关百姓民生福祉。我们要在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托育服务发展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探索创新,有力推动全市托育服务健康规范发展。 一是健全完善托育服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及单位工作职责,不定期召开重要事项联系会议,协调解决托育机构建设举办和托育服务发展遇到的问题及困难,进一步形成工作推进合力。二是合理调整托育服务管理体制,针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教育和卫健“两个部门监管一个机构”的实际状况,推行“托幼一体化”管理,明确规定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由教育部门主管、托育独立机构由卫健部门主管(武汉市管理模式),或明确规定所有托育机构由教育部门主管(上海市管理模式),进一步理顺部门管理体制。三是始终坚持多元发展,注重用好学前教育幼儿园办托资源,注重发挥公办托育机构示范引领作用,明确规定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举办1家公办托育机构,进一步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四是切实加强托育服务社会宣传,重点宣传“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科学育儿”的服务理念和服务价值,深化社会认知、强化家庭认同、激发潜在需求,进一步扩大托育服务消费。 一是依据城乡地域人口出生与流动、居民住宅小区规划与建设等方面现状及变化趋势,结合现有托育机构建设举办情况,加紧编制各市(区)托育机构布局和建设规划,具体明确每个托育机构的大致空间布局和基本建设规模。切实增强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可以考虑作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市(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对照市(区)托育机构布局和建设规划、《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严格实施托育机构服务准入制度,鼓励支持符合布局规划的公办、民办幼儿园按照要求延伸开设托班,鼓励支持符合布局规划的民办托育独立机构按照要求新举办,对不符合布局规划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和新举办民办托育独立机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和备案审核,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及管控作用。三是参照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管理要求,制定出台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谁开发建设居住区、谁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明确要求“配套托育服务设施与住宅开发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一是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托育独立机构,对符合布局规划、设置标准要求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全面落实一次性补贴政策和一次性奖励政策。二是修订完善《泰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泰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衔接提高公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服务收费标准,全面落实市级普惠性托育机构一次性奖励政策。三是规范实施托育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和社保缴纳标准,最长一年试用期后最低工资每人每月不少于4400元,严查纠正各类托育机构违规行为。四是推进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使用管理要求,即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一律用于举办公办托育机构或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制定出台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服务设施及服务运营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备案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保障托育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对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范实施托育机构服务准入制度,利用服务供给远远大于服务需求“窗口期”,清理规范公办、民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清理规范“历史性”民办托育独立机构,对举办条件目前达不到备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备案要求的责令停办,进而为规范的托育机构让出发展空间,切实保证托育服务质量。二是参照学前教育幼儿园登记注册和许可管理规定,合理调整举办托育机构申请办理流程,将布局规划要求和举办条件要求“前置”,避免出现申领法人资格证书后因不符合布局规划、举办条件达不到要求而不予审核备案的“尴尬”局面。三是对照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全面落实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管理要求,全面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构建完善市县乡三级联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充分用好托育服务信息监管和服务平台,全力保证托育服务规范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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