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打破了传统生产要素的质态,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特别是随着数据活动在生产生活中的海量增加,将数据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2022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要求:“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并将数据划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就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出明确要求。近期,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就“制定实施数据条例,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行了调研和思考。 近年来,泰州市聚焦数据要素发展,围绕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民生、数字治理建设,加快打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有力推动数字泰州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着力加强数据发展基础性、关联性工作。一是夯实数据、平台、应用三大基础,健全公共数据“目录地图”,实施数据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建成市公共数据平台,在全省首创建成数字资产管理超市,实现全市云资源、网络资源和数据资源的共建共享共用。建成市数字化运维管理平台,构建贯穿云、网、数、端、应用的一体化大运维体系。建成市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平台,实现对公共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数据定价、交易、结算、运营的全流程服务管理。二是突破资金、人才、项目三个关口,建立数字政府建设财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设立市域治理中心,充实专职管理力量。整合5家市管国企6家信息化公司成立市数据产业集团,市政府专门授权实施全市公共支撑平台、通用业务系统,以及公共数据、国企数据和行业数据的运营。统一推进云平台、物联网等公共应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依托数字泰州运营指挥中心,打造“数据随身查、工作随时办”的决策服务体系。三是完善标准、治理、安全三类机制,突出整体设计和系统推进,在《数字泰州“十四五”规划》框架下,制定《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指导意见》《泰州市数智赋能行动实施意见》,同时分类制定《泰州市新型数据中心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5年)》《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泰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发布《政务数据安全分类分级规范》《政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规范》《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安全管理规范》等7个地方标准,推进政务数据规范合规使用。初步形成“指导意见+专项行动方案+地方标准+年度工作要点”的全链条工作推进模式。 围绕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民生、数字治理创新集成应用,全面提升数字化建设水平。一是数字政府建设位居前列,被确定为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示范试点地区,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获评中国政府信息化管理创新奖,法人库建设获评全国数字政府建设卓越实践奖,2023年全市数字化应用成效案例数、数字政府建设督导评估效果均列全省前三,市大数据管理局成功通过DSMM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三级认证,这是政务场景下最高级别认证案例,也是全国第三家获得认证的政府机构。二是数字经济发展初具规模,2023年全市数字经济规上企业达956家,比2022年增加209家;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7.3%,比2022年增加0.8个百分点;综合指数排名从2022年Ⅱ类地区第4位、全省第10位晋升为Ⅱ类地区第2位、全省第5位。2023年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入选数、省“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特色产业基地新增数均居全省首位。三是数字民生框架初步建成,推出城市综合移动门户“泰州通”App,汇聚36家部门347个对外服务事项,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城市服务总客服,整合非紧急类热线41条,荣获“全国服务之星奖”,入选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和全国十大创新案例,形成一批信息惠民“泰州样板”。四是数字治理监管初显成效,率先在全省探索“一网五统一”的全要素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建成覆盖全市的“泰治理”综合性平台,依托市公共数据平台,持续归集14个部门60余项近亿条基础数据资源。牵头负责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验收“智治”板块相关工作,“警格+网格+医格”创新做法被中央政法委公众号宣传推广。实现对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应急救援能力持续增强。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进机制尚待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缺乏,数据的建、管、用涉及到多个部门,由于分散治理,导致“九龙治水”,难以形成合力;分析研判机制缺乏,对于数字泰州“十四五”规划、数智赋能行动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不能及时了解加以研判,导致工作落实情况不甚明了,数字要素价值未能有效释放;统计工作滞后,省市统计部门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数据一年发布一次,由于没有数据支撑,不能及时跟踪调度;考核机制需要完善,市(区)作为数字泰州建设的重要板块,目前还未纳入数字泰州建设考核。二是数据赋能不够彰显。政府数据汇集难度较大,“数据烟囱”“数据孤岛”现象依然存在,数据共享不充分;数字经济规模能级总体偏小,目前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单位约占全部企业法人数的7%,其中规模以上核心产业单位约占规上企业总数的6.3%。泰州重点打造的“一体系四集群”中,仅有光伏和锂电产业集群中的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但其销售收入和利润仅占全市规上工业的7%、3%。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和姜堰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基础相对薄弱,对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的支撑力不足。目前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与“十四五”期末占比达13.5%左右的目标值相比仍低6.2个百分点。三是数据人才十分短缺。随着大数据往各垂直领域的延伸发展,对统计学、数学专业的人才,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偏软件领域的需求加大。在高端人才稀缺的现实情况下,企业多选择从海外和传统行业挖掘跨界人才,但仍然无法满足需求。调研三市三区的24家企业都反映,企业的数字人才十分缺乏,引进难、留住难,严重制约了数字经济的发展。而对部门而言,数据管理人才同样缺乏,特别是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更加短缺,工作推进难度较大。以上这些问题既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也需要从立法层面作出更刚性更细化的标准予以解决。
与传统生产要素不同,数据要素不仅可以无限复制、重复使用,也深刻改变着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权益的保护、数据利用的规范、数据安全的维护等,都离不开数据立法的保障。随着数字化浪潮的推进,各地也在进一步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实践,并通过数据立法,为破解数据产权不明晰、数据开放共享程度低、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边界。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围。2021年11月,工信部发布的《“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充分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潜能,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填补了数据领域立法空白,成为我国数据领域的基本法,确立了我国坚持数据安全保护与发展并举的原则。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2022年初公开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更是以专项规划的形式,明确了我国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新时代相关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国地方数据立法可以追溯到政务信息的相关立法。2000年前后,不少省市就政务信息的开放共享等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但随着数据立法的兴起,多数地方的政务信息立法被废止。目前,除国家层面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外,关于数据的地方性法规37部、地方政府规章33部。从立法地域分布看,有19个省级和6个设区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数据条例,22个省级政府和11个设区市政府制定了地方政府数据规章。从立法主题看,70部关于数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综合类立法占到11.4%,关于促进大数据或者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占到30%,关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立法占到47%,关于医疗数据、地理数据等行业数据的立法占到8.6%,关于数据安全的立法占到2.9%。 结合国内专家学者的分析研究意见,地方性数据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部分地方立法质量不高。表现为立法同质化明显,缺乏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倡导性的条款过多,刚性约束不足;体例内容不完整,有的甚至没有设置法律责任篇章或条款。二是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不一致。根据现有地方立法,各地负责公共数据开放的主管部门,分别由网信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办、政府办等不同部门负责,对数据的跨境流动和监管不利。三是个人权利保护程度参差不齐。对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各地也存在不同做法。有的地方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列为不予开放类,有的规定个人数据经过审查后方能开放,有的规定经过脱敏处理或者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方能开放。显然,各地数据立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程度强弱有别。四是数据确权缺乏上位法依据。有的地方政府规章明文规定将政务数据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有的规定政务数据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但到目前为止,还缺少一部全国性的有关数据确权与保护的专门性立法。五是数据持有主体规定各异。有的地方将数据持有主体限定为行政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有的则扩大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不尽相同。更深层次来看,数据本身是跨地域的“全国性事务”,尽管不少地方或部门通过地方立法、行业立法作出探索,但地方性或部门法律法规仍未统一,有一定局限性,反而会制约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形成。待上位法健全后,分级分类分步推动地方性立法更具合理性。
2023年1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数据要素优质供给、高效流通、安全发展,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先行示范”,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数据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省数据局起草的《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全省目前仅苏州市出台了数据条例。综合有关情况,结合泰州实际,需要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稳妥推进数据立法。 数据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效果导向,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一是强化数据保护。在数字时代,个人、企业及公共数据已成为宝贵的数字资源,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应明确这些信息的合法收集和使用原则,要求数据处理主体(包括公共部门和企业机构)在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时,必须获得明示同意,并明确告知目的和范围。二是防止数据滥用。数据滥用是数字时代的常见问题之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可能利用数据进行非法牟利或侵犯他人权益,应明确数据的合法使用范围,规定数据处理主体不得将数据用于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隐私的敏感数据,应建立特殊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三是突出数据安全保障。在数字时代,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等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应规定数据处理主体要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四是推动数据共享与开放。数据共享与开放是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繁荣和创新,要鼓励数据资源的开放和合理共享,以激发数据的价值和创新潜力。同时,还应规定数据的开放和共享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五是严格数据监管与问责。加强对数据处理主体的监督和管理。数据监管部门应加强数据处理主体的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管,确保数据的合法处理和安全保障。对于违反数据法规的行为,应规定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形成数据监管的有效问责机制。 一是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既要避免“应景式”立法,照搬上位法或者中央政策中的倡导性条款;又不能在探索创新上过于激进。要针对上位法尚未规定或不具备操作性的条款,进行细化完善,结合泰州实际加强制度创新。二是处理好数据利用与权益保护的关系。数据承载着个人权利、商业利益、公共管理等多重价值目标,充分发挥数据效能、挖掘数据的商业价值、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应有之义,但是保护个人信息和其他个人数据所承载的个人隐私、尊严、安全等权益,不可偏废。三是处理好数据立法全面性与优先性的关系。现有的地方数据立法中,综合性立法并不多见。综合性数据立法的内容首先是全面,但是如果面面俱到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其实施效果则形同虚设。可以优先将上位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地方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列为地方立法的选项,先行先试、力求实效。 一是坚持“稳步助跑”,为上位法提供建设性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并加强与国家和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的对标衔接,积极调研总结泰州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方面的经验,充分借鉴吸收各地好的做法,为省人大人大常委会数据条例立法提出建议,力争更多具有泰州标识的好做法转化为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条文。二是坚持“加紧跟跑”,集思广益有序推进立法进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性较强,每年立法计划需要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目前正在开展立法前调研,会同市大数据局、司法局等部门,先行进行《泰州市数据条例》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大代表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做好制定条例的前期工作,准备明年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向省人大报告。三是坚持“小步快跑”,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立法重点。《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内容共8章69条,包括总则、数据权益、数据资源、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应用、安全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鉴于《江苏省数据条例》已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制定《泰州市数据条例》时,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性规定,重点解决泰州在数据管理使用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初步考虑把以下四个方面作为立法重点:第一,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 “泰州方案”。开展数据授权运营,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对推动数据从资源到资产、到资本的飞跃至关重要。要明确数据授权运营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和用语含义,探索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加快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第二,聚焦数据资产管理,开展数据资产登记的“泰州实践”。数据资产登记作为数据流通交易的前置性工作,也是将数据资源转变为数据资产的第一步,通过设立数据资产登记机构,建立数据资产登记相关制度体系,加快形成数据资产合规、登记、评估、入表、披露的生态体系,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和价值化演进。第三,聚焦数据安全治理,形成保障数据产业发展的 “泰州经验”。数据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其安全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安全责任主体,明确数据处理各环节安全保障的范围边界和具体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保障数据来源合法以及处理全流程清晰、可追溯、安全可靠。第四,聚焦数据应用赋能,引领数据驱动产业转型的“泰州行动”。围绕“一个产业体系、四个特色产业集群”,探索对大健康产业发展、智改数转网联等进行小切口立法,将数据要素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相关领域数据更好保护和利用。例如,以启动创建“国家级泰州队列研究中心”为契机,探索对大健康相关数据立法,用法治力量支撑数据利用和保护,更好保障泰州大健康产业特色和创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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